简易程序公诉人出庭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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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朱文菊.简易程序公诉人出庭依据[J].青少年犯罪问题,199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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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朱文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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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新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这个规定意味着派员出席法庭与否的决定权在于检察机关.行使好这项权力关键在于要确立一个标准,即什么情况下应该派员出庭法庭,什么情况下不必派员出庭.笔者认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理,重在审理工作对失足未成年人教育的实质成效,因而,应以有利于诉讼教育效果的实现为是否需出庭的依据.具体根据下列情况予以考虑:一是视未成年被告人认罪、悔罪程度.认罪悔罪是未成年被告人接受教育、改过自新的前提,没有良好的认罪悔罪表现,未成年被告人是不可能从内心深处真正接受政法机关教育,今后亦不能实现重新做人的目标.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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