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内涵及其现实形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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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于大水.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内涵及其现实形态[J].社会主义研究,199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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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于大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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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烟台师范学院政法系!山东烟台264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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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人类的法治思想肇始于古希腊先贤亚里士多德,他在其不朽名著《政治学》中最先提出了法治的内涵。他认为,“法治应包括两层含义,即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良好的法律”①。这就是著名的亚里士多德法治公式。亚里士多德提出法治思想之后,引起许多学者、思想家对这一问题的关注和思考,特别是近代以后,他们提出了许多法治内涵或标准的观点,例如,英国学者戴赛的三标准说②,美国法学家郎·富勒的八标准说③,美国学者罗贝托·昂格尔的二标准说④,德国的M·韦伯的六特征说⑤,1959年印度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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