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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引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引用本文:张晓维.把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引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J].河北法学,1989(2).
作者姓名:张晓维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四条规定:“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其含义是:每个投资者对合营企业债务所负的责任,以他的出资额为限,不以自己的其他财产作担保。合营企业也仅仅以它自己的注册资本和自身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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