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与大陆区际法律的协调 |
| |
引用本文: | 成明珠.香港与大陆区际法律的协调[J].新东方,1999(6). |
| |
作者姓名: | 成明珠 |
| |
作者单位: | 武汉大学法学院 |
| |
摘 要: | 1997年香港回归祖国后,香港和大陆的法律冲突由原来的国际法律冲突改变成为区际法律冲突。造成冲突直接原因是立法管辖权的规范的确立,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解决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手段是区际司法协助。其步骤:权宜之计是类推适用国际司法及制定各自的区际冲突法.根本解决是实现两地实体法的趋同化,包括中国立法的国际趋同化和香港法津本土化。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