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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范匿
引用本文:陶红卫.论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范匿[J].公安学刊,2006(1):73-76.
作者姓名:陶红卫
作者单位: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 浙江嘉兴314000
摘    要:根据1997年《刑法》第271条的规定,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从业人员必须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才能被称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发生在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中非从事公务的人员非法侵占本单位财物的,就可以以职务侵占罪对其定罪处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的区别在于身份取得依据的法律、体现的法律关系、行为本质特征、从事劳务和从事公务的不同。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犯罪,要根据各共同犯罪人是否是公司、企业内部人员,侵占公司企业财物所利用的为谁之职务为标准来认定。

关 键 词:国家工作人员  公司、企业人员  职务侵占罪  贪污罪  犯罪主体
文章编号:1671-2331(2006)01-0073-04
修稿时间:2006年1月5日

On Subject of Embezzlement Crime by Taking Advantage of Duty
Tao Hongwei.On Subject of Embezzlement Crime by Taking Advantage of Duty[J].Journal of Zhejiang Police College,2006(1):73-76.
Authors:Tao Hongwei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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