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的构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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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钟育周.试述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的构成[J].广东法学,2002(6):69-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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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钟育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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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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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是1999年1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后新增的罪名。在此之前,1997年《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设立了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此修正案对该条文作了重大修改,之后通过2002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将修改后的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分为两个罪名:“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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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滥用职权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修正案 罪名 国有公司 事业单位 失职罪 企业 人员 亏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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