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虚假公证行为的入罪化 |
| |
引用本文: | 李怀胜. 论虚假公证行为的入罪化[J]. 中国司法, 2011, 0(5): 80-83 |
| |
作者姓名: | 李怀胜 |
| |
作者单位: |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北京,100088 |
| |
摘 要: | 公证作为一项预防性的法律制度,我国在建国初期即已建立。1996年,我国颁布了《公证法》,取代了1982年的《公证暂行条例》。《公证法》构筑了我国公证制度的基本框架,初步确立了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进行虚假公证行为的民事、行政制裁体系。与此相对,虚假公证的刑事制裁规范仍是目前缺失的一环,而西安“宝马”彩票案等虚假公证有关案件的发生,更凸显了深入思索此类行为人罪化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
关 键 词: | 公证行为 入罪化 《公证暂行条例》 《公证法》 法律制度 建国初期 公证制度 公证人员 |
On Criminalizing Fake Notary Activities |
| |
Abstract: | |
| |
Keywords: |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