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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虚假公证行为的入罪化
引用本文:李怀胜. 论虚假公证行为的入罪化[J]. 中国司法, 2011, 0(5): 80-83
作者姓名:李怀胜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北京,100088
摘    要:公证作为一项预防性的法律制度,我国在建国初期即已建立。1996年,我国颁布了《公证法》,取代了1982年的《公证暂行条例》。《公证法》构筑了我国公证制度的基本框架,初步确立了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进行虚假公证行为的民事、行政制裁体系。与此相对,虚假公证的刑事制裁规范仍是目前缺失的一环,而西安“宝马”彩票案等虚假公证有关案件的发生,更凸显了深入思索此类行为人罪化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关 键 词:公证行为  入罪化  《公证暂行条例》  《公证法》  法律制度  建国初期  公证制度  公证人员

On Criminalizing Fake Notary Activities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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