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整人选任模式的利益考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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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庾晨.重整人选任模式的利益考量[J].法制与社会,2010(34):338-338,3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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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庾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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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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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破产重整人的选任是企业破产重整进入实质性程序前首先要解决的问题,不同的选任模式表明了各国破产立法不同的利益倾向。美国的DIP模式与英国的管理人模式是破产法“债务人主义”与“债权人主义”的体现,相关规定比较完善,可供我国尚未完善的破产法制度参考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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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重整人选任 DIP模式 管理人模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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