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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检察机关技术性证据审查监督权能缺位的原因及对策
引用本文:张俊涛.基层检察机关技术性证据审查监督权能缺位的原因及对策[J].中国检察官,2020(3):33-36.
作者姓名:张俊涛
作者单位: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
基金项目:2018年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项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技术性证据审查之队伍建设”(2018KFKT003)阶段性成果。
摘    要:在司法实践中,基层检察机关对技术性证据审查监督权能存在缺位,其主要原因为:基层检察机关缺乏技术性证据审查监督的专业技术人员;相关办案人员思想观念存在偏差怠于对技术性证据进行审查;刑事检察等职能部门不愿移送案件等。补足基层检察机关技术性证据审查监督权能,需提高检察机关尤其是基层检察机关技术人员的素质;整合检察机关的相关技术资源;理顺相关业务部门的关系以及加强技术性证据审查监督的方法。

关 键 词:技术性证据  审查  技术性证据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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