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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若干问题探讨——兼论《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修改的意见和建议
引用本文:单民,董坤.检察机关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若干问题探讨——兼论《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修改的意见和建议[J].河北法学,2014(9).
作者姓名:单民  董坤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
基金项目:单民教授主持的2014年检察理论研究所重点课题《检察机关非法证据排除与规则修改》(JL2014B02)的研究成果
摘    要:从《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后简称《规则》)的规范文本分析,检察机关的非法证据排除在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环节都有排除的职责,程序的启动主要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是依职权启动;一是依申请启动。而排除的范围不仅限于言词证据,还包括实物证据。就《规则》规定而言,当前涉及到的"刑讯逼供等其他非法方法"的解释应当进一步细化,对于疲劳审讯,威胁、引诱和欺骗以及重复性自白问题应当有所明确,对于瑕疵证据的"合理解释"也应当进一步明确"充分性"的限制条件。

关 键 词:检察机关  非法证据排除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实体构成性规则  程序实施性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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