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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发起人的资本充实责任
引用本文:孙本文.论公司发起人的资本充实责任[J].研究生法学,2001(3).
作者姓名:孙本文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99级 经济法研究生
摘    要:一对于“发起人“这一概念,我国《公司法》没有明确的定义,大陆学者所下的不同定义之间差距很大,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发起人就是创办、筹备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另一种观点认为发起人是指“按照《公司法》规定制定公司章程,认购其应认购的股份,承担筹办事务,并对公司设立承担责任者“。台湾学者黄口川认为:“发起人者为首创设立公司并订立章程,于章程上签名之人。“而武忆舟在其专著中的论述则更为详尽,“任何公司之设立,均有发起之行为。惟除股份有限公司外,其余公司之设立,法律并无明文规定其应有发起人,而在股份有限公司则明定,……此种负责订立章程,筹资及为公司设立筹备行为之人,即为发起人。所为之筹备行为,即为发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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