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隐私权保护的不足与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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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逄丹,史宏伟.试论我国隐私权保护的不足与完善[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8,10(9):34-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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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逄丹 史宏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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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辽宁大学,辽宁沈阳,1100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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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隐私权是人格权中的一项重要权利,属于民事权利,为私权。世界各国对于隐私权利的保护、研究非常重视,许多国家把隐私权列入民法典,直接予以保护,还有一部分国家概括保护,在出现隐私权被侵害时,根据判例和法规直接保护。我国民事法律发展较慢,对人格权的研究更为落后。由于民事法律中没有条款保护隐私权,侵害隐私权的行为非常普遍,审判实践中,侵害隐私权的案件呈上升趋势,为顺应世界民事发展的趋势和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的需要,近年来注重了对民事法律研究,但是,由于法律的滞后,隐私权保护问题更加突出。笔者只能运用所学的一点浅薄的理论知识,结合实践经验,对我国当前隐私权保护存在的不足,以及完善法律保护制度,浅见一点自己不成熟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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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隐私权保护 民事权利 法律保护制度 法律发展 部分国家 直接保护 民事法律 审判实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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