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案件司法审查强度之检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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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姜,鹏.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案件司法审查强度之检讨[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7(4):181-1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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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姜 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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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法院在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案件的司法审查强度方面存在差异,具体体现为“是否存在法定职责”“履行法定职责是否可能”以及“是否实质履行了法定职责”这三个审判基准上的不一致。这反映出我国理论上存在秩序性审查模式与合目的性审查模式两种理想类型。从国外的司法实践中看,英、美、法、德四国对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案件的司法审查都具有合目的性司法审查模式的制度装置。鉴于我国目前已经基本具备了将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案件的合目的性审查模式引入制度的条件,下一步在合目的性司法审查模式的完善上应立足于司法审查标准的细化、区分合理性与专业性审查、完善不同层次的义务来源体系、考量对基本人权的侵犯程度以及进行必要的理论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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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案件 审判基准 司法审查强度 合目的性司法审查模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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