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交易所的会员管理行为及其救济途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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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红.证券交易所的会员管理行为及其救济途径[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7(6):89-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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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 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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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证券交易所实行会员制,只有会员才能进入交易所参与集中交易。对会员的管理属于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若会员对证券交易所的会员管理行为不服,应当寻求何种救济,尚存争议。结合法律形式要素、参与要素、自行负责以及固有事项等四个要素进行考量,证券交易所属于功能性自治行政体。在我国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二元分立体制之下,根据重要性理论,证券交易所取消会员资格引发的争议,应允许会员提起行政诉讼;对于一般的会员管理行为引发的争议,应当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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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证券交易所 会员管理 功能性自治行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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