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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管辖改变程序如何衔接?
摘    要:编辑同志 :前不久 ,当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了一起挪用资金案 ,并将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后发现根据该案犯罪主体的情况应由人民检察院管辖 ,便将案件移送我院。我院受理后 ,对该案在程序上如何衔接产生了不同认识。一种观点认为 ,应先与公安机关协调 ,由其撤案后 ,检察机关再按照正常的受案程序立案侦查。另一种观点则主张由检察机关就公安机关的卷宗材料进行审查 ,重新立案 ,自然转入检察机关正常的侦查阶段 ,请问 :对该案在程序上应如何处理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检察院周步宇周步宇同志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规定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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