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处理诉讼关系的体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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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文伟,侯森林,王朝晖.正确处理诉讼关系的体会[J].人民检察,200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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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文伟 侯森林 王朝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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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南省鹤壁市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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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庭审制度的改革,使审判人员、公诉人、辩护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地位和作用发生了重大变化。公诉人如何在庭审中准确定位,处理好同诉讼各方的关系,对于完成出庭任务,树立检察机关公正执法的良好形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工作实践中,我们坚持正确处理以下五种关系,收到了良好的执法效果。 一、配合不忘监督——正确处理与审判长的关系 刑诉法规定:在法庭审理中,诉辩双方举证、质证、辩论都应当经过审判长许可;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由法庭决定;对于扰乱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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