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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破“沉默”的几种讯问方法
引用本文:马切明.打破“沉默”的几种讯问方法[J].人民检察,2000(6).
作者姓名:马切明
作者单位: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检察
摘    要: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这就意味着检察机关一旦传唤或拘传犯罪嫌疑人后 ,必须在十二小时内突破案件 ,否则 ,案件就很可能“流产”。刑诉法修改实施三年多来 ,这一规定已家喻户晓 ,犯罪嫌疑人被检察机关传唤后怀着侥幸心理拒供的情况也不断增多 ,其中以“沉默”的方式对抗讯问 ,以拖延时间的较常见。如何讯问才能“撬开”保持沉默的犯罪嫌疑人“金口” ,已是目前亟待研究的问题 ,我院近三年来共侦破了60余件贪污贿赂大要案 ,基本上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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