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诉案件的再审不该收取诉讼费用 |
| |
引用本文: | 王明清.抗诉案件的再审不该收取诉讼费用[J].人民检察,2000(3). |
| |
作者姓名: | 王明清 |
| |
作者单位: |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
| |
摘 要: | 近段时间 ,有的地方检察机关在受理当事人不服一审、二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申诉时 ,一些当事人不时提出“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再审案件 ,当事人一方是否要重新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的问题 ,并反映有人民法院向他们收取了再审的诉讼费用。据调查 ,确实有检察机关依法抗诉的再审案件 ,审判机关令一方当事人交纳案件受理费的事实 ,其依据是1999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项“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裁定未提出上诉 ,一审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的 ,当事人又提出申请再审 ,人民…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