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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的行为如何定性
引用本文:王勇,王跃东.高某的行为如何定性[J].人民检察,2000(9).
作者姓名:王勇  王跃东
作者单位: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
摘    要:犯罪嫌疑人高某,女, 23岁,系某休闲娱乐公司收银员。   1998年 12月至 1999年 2月,高某在某休闲娱乐公司任收银员期间,利用消费者持银行信用卡结算费用不备之机,采取两次手动的方法,从划卡机上多划出一张带有卡号的空白签购单据,并利用消费者结账时留在签购单据上的身份证号码,采取描摹和模仿的方法,在空白签购单据上伪造消费者的签名。此后,当消费者用现金结算费用时,高某便将欲占有的数额填写到空白签购单据上,并从收取的现金中扣下占为己有。经查,高某利用上述手段,先后作案 17次,共获取人民币 49700元。   对高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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