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期间又犯新罪的罪犯羁押问题宜作统一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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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振涛,庞雪.假释期间又犯新罪的罪犯羁押问题宜作统一规定[J].人民检察,20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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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振涛 庞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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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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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实践中 ,对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的罪犯如何羁押 ,公、检、法三机关常有分歧 ,影响到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一、公安机关的做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 ,被剥夺政治权利、管制、宣告缓刑和假释的罪犯在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 ,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据此 ,公安机关认为对该类案件在侦查过程中应按通常的做法 ,先对罪犯进行拘留 ,而后提请检察机关逮捕 ,直至案件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二、检察机关的做法对该类案件的罪犯是否需办理批捕手续 ,刑诉法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均未作明确规定。实践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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