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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不宜作为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引用本文:张劲.“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不宜作为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J].人民检察,2000(5).
作者姓名:张劲
作者单位:合肥市人民检察院
摘    要:刑事诉讼法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我国宪法也作了同样的规定。这条规定一直被认为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或曰刑事诉讼的原则)之一。而所谓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公、检、法三机关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应遵循的准则,是以指导司法机关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为目的的原则,而不是在刑事诉讼法的立法过程中所要遵循的原则。立法原则同司法原则不同,尽管司法原则是由立法原则所确立的,但立法原则并不等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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