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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何时生效
引用本文:钱业弘,赵永红.《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何时生效[J].人民检察,2000(8).
作者姓名:钱业弘  赵永红
作者单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钱业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赵永红)
摘    要:2000年4月29日 ,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讨论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以立法解释文件的形式进行立法解释 ,是刑事立法解释的一次重大突破。《解释》进一步明确了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在什么情况下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这一长期困扰理论界与司法实务界的问题 ,对于正确司法有着重要意义。《解释》规定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有关行政管理工作 ,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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