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构成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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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黄晓文,金轶.本案构成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J].人民检察,20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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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黄晓文 金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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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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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基本案情1999年3月 ,犯罪嫌疑人胡铁平 ,伪造居民身份证二张 ,私刻“中国开发银行储蓄管理处”印章两枚、“中国开发银行行政专用章”一枚 ,意图非法设立储蓄所 ,高利率收取公众存款 ,用于个人投资。同年3月31日 ,胡铁平自称“中国开发银行储蓄管理处副处长王京成” ,以“中国开发银行储蓄管理处”名义 ,租用房屋作为其非法开办储蓄所的场所 ,招聘了几名工作人员 ,协助其办理了购买办公用品、订购银行电脑软件、招聘一般工作人员、印制有关银行票证等事宜 ,并制作了“国家开发银行总行营业部万寿储蓄所”的铜牌一面 ,预定在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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