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本文通過全面和系統地考察「司法公信力」一詞的理論來源和在實踐中的影響力,进而明確指出,「司法公信力」一詞作爲描述我國當下司法現象的一個概念,需要明晰其内涵和外延。司法公信力的描述對象具有主客觀兩個方面的特性,主要指社會公眾對司法活動的信任狀況和程度,屬於社會意識形態意義上的一種社會心理傾向。要在科學意義上構建關於司法公信力的法理,運用「司法公信力」一詞來對司法實踐活動起到必要的影響作用,作者認爲應當處理好十個方面的關係,包括司法公信力與司法權威、司法公信力與司法職權、司法公信力與司法透明度、司法公信力與法制統一,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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