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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宅基地为标的的转让合同是否有效
引用本文:袁荷刚.以宅基地为标的的转让合同是否有效[J].中国审判,2012(7):94-95.
作者姓名:袁荷刚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摘    要:农村宅基地和农民房屋能否自由转让是关系保护农民财产权、提高农民财产性收益的瓶颈问题,作为农业大省,河南此类问题比较普遍。我们认为保护农民财产权不仅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作为裁判机关的人民法院也责无旁贷。本案在众多的"农村宅基地买卖合同"中具有典型意义,它的争议点主要就在于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宅基地转让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一种观点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宅基地转让合同应属无效,且认为宅基地不可买卖流转。理由如下:首先,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

关 键 词:农村宅基地  土地管理法  转让合同  强制性规定  合同法  合同无效  农民财产权  合同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原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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