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职务作品的权利归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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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赵罡,龚维梁.论职务作品的权利归属[J].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3(3):68-70,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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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赵罡 龚维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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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华东政法学院 上海200042
(赵罡),华东政法学院 上海200042(龚维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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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有关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的问题,我国《著作权法》作出了非常详细的规定,但是在具体适用过程中却仍不免使人产生不少的困惑。本文认为首先应当对职务作品作出明确的界定,同时本着平衡著作人和工作单位双方利益的立场,规定职务作品的著作财产权在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归属于著作人。对于职务作品的著作人格权,本质上应属于人格权范畴,因此也应由著作人享有,但为了不妨碍单位对职务作品的使用,应对著作人的著作人格权作一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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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职务作品 单位作品 委托作品 著作财产权 著作人格权 |
文章编号: | 1009-7759(2003)03-0068-03 |
修稿时间: | 2003年2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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