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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准上海等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
摘    要:经国务院批准,2011年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深圳市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启动。 自行发债是指试点省(市)在国务院批准的发债规模限额内,自行组织发行本省(市)政府债券的发债机制。2011年试点省(市)政府债券由财政部代办还本付息,试点省(市)发行政府债券实行年度发行额管理,2011年度发债规模限额当年有效,不得结转下年。

关 键 词:地方政府  国务院  上海市  试点  政府债券  发债规模  发行额  还本付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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