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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女离婚不知情扶老携幼讨说法
引用本文:胡良武.儿女离婚不知情扶老携幼讨说法[J].中国民政,2013(10):44-44.
作者姓名:胡良武
作者单位:湖南省临澧县民政局
摘    要:案例男子宋某与邻村女子江某于2004年在临澧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于2012年8月23日在该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离婚.8月27日,宋某江某的双方父母及其亲属牵着抱着两个未成年孩子来到该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称宋某江某婚后感情一直很好并生育二子,最近因家庭琐事闹矛盾,赌气冲动之下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时双方父母和其他家人均不知情,其子女大的7岁,小的才10个月,其境可怜.认为婚姻登记机关没有通知双方父母进行劝导而当场登记,是不负责任的做法,况且当事人的另一子女末满周岁属违规登记.

关 键 词:登记离婚  不知情  婚姻登记处  儿女  婚姻登记机关  民政局  离婚登记  不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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