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上的犯罪化与非犯罪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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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张明楷在《法学家》2008年第4期撰文认为,研究司法上的犯罪化与非犯罪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刑法的真实含义是在社会生活事实中不断发现的,司法上的犯罪化,并不必然违反罪刑法定原则;我国司法机关应当在遵循刑法第三条后段的前提下,积极地实行司法上的犯罪化;刑法第三条前段不是关于罪刑法定原则的规定,而是基于我国刑法分则条文的特点,为了限制司法机关的出罪权、控制司法上的非犯罪化所作的规定;我国司法上的非犯罪化的空间很小,因而不能盲目模仿西方国家的刑事司法策略与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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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非犯罪化 司法机关 罪刑法定原则 生活事实 刑法分则 刑事司法 西方国家 法学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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