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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务院关于同意國家机关文书立卷工作和档案室工作暫行通則、关于國家机关一般档案材料保管期限的暫行規定和全國档案工作会議报告的批复
摘    要:國务院批准國家档案局提出的國家机关文書立卷工作和档案室工作暫行通则和关于國家机关一般档案材料保管期限的暫行規定,由國家档案局印發各机关試行。國务院所屬各部門和各省、自治区、直轄市人民委員会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領導,对于本机关積存的和因机关合并或撤銷移交过來的未經整理的档案,应尽可能在195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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