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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适用———基于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275 条为逻辑起点的展开
引用本文:邓文婷,彭情宝.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适用———基于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275 条为逻辑起点的展开[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1):86-91,121.
作者姓名:邓文婷  彭情宝
作者单位:[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广西南宁530219 [2]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广西南宁530219
摘    要: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创设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秉承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体现刑罚的功能目的、契合少年司法的发展趋势,有着独特的价值功能.但缘于立法建构的粗陋及法律语言的模糊,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面临着多方面的适用困惑.梳理“上海模式”、“彭州模式”和“乐陵模式”,司法实践中,适用该制度时应从封存范围、封存主体、作出封存的时间、封存的方式、查询的主体与事由等方面作出可操作性的规定.

关 键 词:修改后刑事诉讼法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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