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的被告应该是谁? |
| |
引用本文: | 李巧生.本案的被告应该是谁?[J].人民司法,1988(11). |
| |
作者姓名: | 李巧生 |
| |
作者单位: | 江苏省常州市中院经济审判庭 |
| |
摘 要: | W县交通局工业供销经理部(以下简称W供销部,需方)与H市综合贸易服务经理部(以下简称H综贸部,供方)于1984年8月29日至10月19自在H市先后签订11份汽车、生铁、角钢、废钢、水泥、铝锭、煤炭等价值为3668万余元的购销合同。需方于同年8月27日、10月11日、11月3日,分三次汇给供方预付货款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