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本案的被告应该是谁?
引用本文:李巧生.本案的被告应该是谁?[J].人民司法,1988(11).
作者姓名:李巧生
作者单位:江苏省常州市中院经济审判庭
摘    要:W县交通局工业供销经理部(以下简称W供销部,需方)与H市综合贸易服务经理部(以下简称H综贸部,供方)于1984年8月29日至10月19自在H市先后签订11份汽车、生铁、角钢、废钢、水泥、铝锭、煤炭等价值为3668万余元的购销合同。需方于同年8月27日、10月11日、11月3日,分三次汇给供方预付货款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