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交通肇事罪司法解释“无能力赔偿数额”的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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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梁志广,胡成胜,黄悦.对交通肇事罪司法解释“无能力赔偿数额”的理解[J].云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2(4):95-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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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梁志广 胡成胜 黄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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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检察院,河南南阳4747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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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交通肇事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属于过失毁坏财物的行为,在立法论即解释论上都应当和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有所区分。《解释》将损失数额规定为赔偿后的数额,可以参照易科罚金刑理论证明其相对合理性,不会造成定罪不公平的现象,也未违反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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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交通肇事 过失毁坏财物 无能力赔偿数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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