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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政府不应干涉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引用本文:何作文.乡政府不应干涉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J].中国民政,1999(6).
作者姓名:何作文
作者单位:民政部法规办
摘    要:[案情介绍]1982年,某生产大队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将村内4O00余亩旱地承包给本村村民。回988年3月,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进一步确定了本村的土地承包方案。以后,村民们一直按照这一承包方案承包这IOOO余亩土地。时至1998年秋季,乡政府认为旱地产量不高,便号召村民在承包地内打机井,把旱地变为水浇地。但大部分村民怕担风险,不愿意投资。为此,乡政府决定,谁投资谁受益,无论是本村村民还是外村村民,只要投资打机井把旱地变为水浇地,就可以取代原土地承包者。结果,有的村民因没有投资打机井,被乡政府取消了土地承包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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