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九七’后香港登记的船舶在大陆的待遇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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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胡正良.试论‘九七’后香港登记的船舶在大陆的待遇问题[J].中国海商法年刊,1995(1):128-1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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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胡正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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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大连海事大学交通运输管理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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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引言《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下称《基本法》)第一百二十五条明确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经中央人民政府授权继续进行船舶登记,并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以‘中国香港’的名义颁发有关证件”。在中央联络小组磋商的基础上,香港立法局已于一九九0年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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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船舶登记 中国大陆 1997年 《海商法》 待遇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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