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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九七’后香港登记的船舶在大陆的待遇问题
引用本文:胡正良.试论‘九七’后香港登记的船舶在大陆的待遇问题[J].中国海商法年刊,1995(1):128-136.
作者姓名:胡正良
作者单位:大连海事大学交通运输管理学院
摘    要:一、引言《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下称《基本法》)第一百二十五条明确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经中央人民政府授权继续进行船舶登记,并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以‘中国香港’的名义颁发有关证件”。在中央联络小组磋商的基础上,香港立法局已于一九九0年制

关 键 词:《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船舶登记  中国大陆  1997年  《海商法》  待遇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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