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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商如何运用法律规避风险——从一起“台商投资“案说开去
引用本文:张宏政,丁利明.台商如何运用法律规避风险——从一起“台商投资“案说开去[J].两岸关系,2004(4):19-21.
作者姓名:张宏政  丁利明
作者单位:北京市海瀛律师事务所
摘    要:案情简介 大陆B公司系大陆C公司的原始股东,大陆B公司在2002年11月与台商A公司签订股权认购合同,约定A公司以156万美元购入大陆C公司60%的股权(大陆C公司资本260万美元),拟从事中药生物高科技方面的投资与开发。2002年12月在大陆B公司确认大陆C公司260万美元尚在公司帐上后,A公司于2002年12月20日将购买C公司股份款156万美元汇给大陆C公司。之后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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