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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监督过失的实行行为
引用本文:刘期湘,廖剑聪.论监督过失的实行行为[J].求索,2011(1):170-171,101.
作者姓名:刘期湘  廖剑聪
作者单位:湖南商学院法学院;湖南长沙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0BFX037; 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09SFB5014; 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09YBA081;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2010年度检察理论研究课题,xJ2010C028
摘    要:监督过失是对被监督者过失行为注意义务的违反。关于监督过失实行行为的性质,应以作为形式、不作为形式、作为与不作为相结合形式的不同场合表现来认定。在不作为的监督过失的场合,应当将事前没有履行确立安全体制义务的行为认定为实行行为。

关 键 词:监督过失  实行行为  确立安全体制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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