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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不应该受理不在案人大代表被告人的刑事案件
引用本文:罗阳富.人民法院不应该受理不在案人大代表被告人的刑事案件[J].四川审判,2002(1):56-56.
作者姓名:罗阳富
作者单位:乐至县人民法院
摘    要:检察机关以被告人犯玩忽职守罪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起诉书载明:被告人李××,现任××镇副镇长、县人大代表,家住该镇政府宿舍。1999年4月22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刑事拘留,1999年5月4日被取保侯审,2000年5月6日被解除取保侯审。人民法院对起诉材料进行审查,查明该检察机关在侦察阶段报经同级人大常委会许可对被告人采取了拘留、取保侯审,在取保侯审期限届满时即解除了,取保侯审,此后至提起公诉之日,未对被告人采取任何强制措施,故人民法院认为该公诉案件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16条规定的受理条件,应按该解释第117条规定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

关 键 词:人大代表  被告人  刑事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  取保侯审  玩忽职守罪  1999年  最高人民法院  检察机关  2000年  人大常委会  刑事诉讼法  人民检察院  提起诉讼  刑事拘留  提起公诉  强制措施  受理条件  公诉案件  起诉书  副镇长  镇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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