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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与被害人的配合
引用本文:曲若玲.公诉人与被害人的配合[J].人民检察,1997(10).
作者姓名:曲若玲
作者单位: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检察院
摘    要:刑讼祛加重了公诉人指控犯罪的举证责任,同时也赋予了被害人以当事人的身份参与刑事诉讼的权利。被害人不仅要向侦、诉人员陈述自己的受害经过,提供犯罪嫌疑人犯罪的证据,还要参加庭审指控犯罪活动,接受挫辩双方的询问,其在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大大加强。被害人的陈述及所提供的物证等是公诉人举证的关键证据,是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因此充分发挥被害人的积极性,使其在诉讼中与公诉人密切配合,是关系到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重要环节。笔者结合司法实践试谈公诉人与被害人的配合问题。一、摸清被害人心理不同案件被害人在接受询问时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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