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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行政化、企业化怪现象之批判
引用本文:洪治纲.法院行政化、企业化怪现象之批判[J].经济与法,2001(8):33-35.
作者姓名:洪治纲
摘    要:人民法院是独立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国家机关。它既不同于政府,也不同于企业,应具有超然的独立地位,是一切纠纷的最终解决机关。然而,这些年来,一方面民事审判方式在不断深入开展,另一方面法院却出现行政化和企业化的怪异现象。所谓的法院行政化和企业化是指法院所设置的一些制度和代表法院行使审判权的法官的审理行为和思维模式,

关 键 词:行政化  法院  行使  代表法  国家审判权  审理  民事审判方式  企业化  制度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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