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立财产申报制度的必备条件——基于30个财产申报典型国家的分析 |
| |
引用本文: | 刘志勇.确立财产申报制度的必备条件——基于30个财产申报典型国家的分析[J].行政与法,2024(3):1-12. |
| |
作者姓名: | 刘志勇 |
| |
作者单位: | 浙江师范大学法学院 |
| |
基金项目: | 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中外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比较研究”,项目编号:14BZZ035; |
| |
摘 要: | 任何制度的设立都需要一定的条件。条件是制约和决定事物运动、发展和转化的各类因素。在选择的30个样本国家中,财产申报制度确立的主客观条件基本分为五类,即民主政治、反腐态势、政治决断、社会形态及配套措施。其中最低限度的民主、严厉的反腐败态势以及政治家的政治决断是设立财产申报制度的必备条件。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始,财产申报法制化在理论上不断探索,在制度上不断推进。当前实行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2017)以及《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克服了以往财产申报的弱点,具备了财产申报制度的基本要素和主要特征。从我国实行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当前反腐败的态势以及党中央反腐败的勇气和决心来看,财产申报与公示制度的法制化条件正趋于成熟。从制度变迁的视角看,在高度复杂的国际、国内环境中,财产申报的渐进法制化是当前我国较为合适的选择。
|
关 键 词: | 财产申报制度 民主政治 反腐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