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流域环境案件跨区域集中管辖问题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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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秘明杰,戴文.长江流域环境案件跨区域集中管辖问题研究[J].行政与法,2024(3):107-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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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秘明杰 戴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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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科技大学文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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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以行政区划为标准的传统环境司法管辖模式与长江流域环境保护的生态性、整体性、系统性相矛盾,而流域环境案件集中管辖可作为破解环境治理难题的关键路径。通过实证分析可以发现,目前长江流域所涉各省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的具体实践存在行政区划分离程度不高、法律规范依据不足、环境司法专门机构设置衔接不畅等制约因素。因此,要明确以流域治理所遵循的整体和系统理论为基础,确立长江流域地理单元为基础的整体环境治理理念,确保集中管辖实质效用得到发挥;确立与完善流域跨行政区划环境案件管辖法律规范供给,为司法实践提供统一标准遵循;坚持环境司法专门化改革,以长江生态环境法院为基础框架发展完善专门管辖,以便破除行政区划对流域环境司法的阻碍,增强流域集中管辖的规范性、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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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长江流域 环境司法 跨区域集中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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