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文庆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邢鹏万宣告发明专利权无效决定纠纷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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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永昌,郃中林,李剑.许文庆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邢鹏万宣告发明专利权无效决定纠纷案[J].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2):21-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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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永昌 郃中林 李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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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最高人民法院 审判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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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对请求人关于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在审查时,应当给予程序中的当事人就相关的具体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进行解释和申述理由的适当机会,尤其是在作出不利于当事人的决定之前。否则,即违反专利复审的听证原则,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3目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二)判断专利权利要求书是否以说明书为依据,主要应当考察权利要求书中每一项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否能够为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从说明书公开的内容中直接获得或者概括得出,以及权利要求的范围是否超出说明书记载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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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专利复审委员会 专利权无效 国家知识产权局 纠纷案 第三人 权利要求书 发明 法定程序 技术人员 行政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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