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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离婚”案件如何做好行政诉讼法律监督
引用本文:陈学东,李浩,王太高,陈兴生,杨海东,罗欣,邹云翔,宋越.“被离婚”案件如何做好行政诉讼法律监督[J].人民检察,2013(18):41-46.
作者姓名:陈学东  李浩  王太高  陈兴生  杨海东  罗欣  邹云翔  宋越
作者单位: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南京师范大学;南京大学法学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室;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民行处
摘    要: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是我国行政诉讼法所确定的一项基本原则。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着力构建多元化监督格局,注重抗诉与再审检察建议有机结合、纠正错误裁判与纠正违法行为相结合,取得明显效果。但是,在行政诉讼中实行法律监督仍面临着一系列的困难和问题,有待在实践中进一步摸索。为此,本刊与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遴选一起"被离婚"案件,共同邀请有关专家,对行政诉讼法律监督的有关问题进行深入研讨。

关 键 词:行政诉讼法律关系  具体行政行为  法律监督  当事人  婚姻关系  利害关系  登记行为  离婚登记  行政机关  检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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