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离婚”案件如何做好行政诉讼法律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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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学东,李浩,王太高,陈兴生,杨海东,罗欣,邹云翔,宋越.“被离婚”案件如何做好行政诉讼法律监督[J].人民检察,2013(18):41-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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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学东 李浩 王太高 陈兴生 杨海东 罗欣 邹云翔 宋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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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南京师范大学;南京大学法学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室;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民行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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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是我国行政诉讼法所确定的一项基本原则。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着力构建多元化监督格局,注重抗诉与再审检察建议有机结合、纠正错误裁判与纠正违法行为相结合,取得明显效果。但是,在行政诉讼中实行法律监督仍面临着一系列的困难和问题,有待在实践中进一步摸索。为此,本刊与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遴选一起"被离婚"案件,共同邀请有关专家,对行政诉讼法律监督的有关问题进行深入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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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 具体行政行为 法律监督 当事人 婚姻关系 利害关系 登记行为 离婚登记 行政机关 检察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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