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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刑法分则特别自首制度
引用本文:黄友根,杨军平.浅析刑法分则特别自首制度[J].中国检察官,2001(6):45-46.
作者姓名:黄友根  杨军平
作者单位: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检察院 (黄友根),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检察院(杨军平)
摘    要: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第三款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 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三百九十条(行贿罪)第二款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介绍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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