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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后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应数罪并罚
引用本文:徐全兵,王珠峰.受贿后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应数罪并罚[J].人民检察,2005(24).
作者姓名:徐全兵  王珠峰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 干部(徐全兵),青岛铁路运输检察院办公室 主任(王珠峰)
摘    要: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指行政执法人员为徇私情、私利,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行为。行为人实施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犯罪过程中,如果徇私所获利益数额不大,达不到受贿罪的起刑数额标准则行为人的行为只符合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犯罪构成,应以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徇私所获利益数额较大,触犯了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时,又涉嫌受贿犯罪,此时,对行为人的行为如何认定以及如何处罚理论上存在不同的认识,司法实践中也存在较大争议。笔者结合实际,对此作些粗浅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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