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的被害人行为理论史考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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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焕婷.刑法中的被害人行为理论史考察[J].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5(3):108-1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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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焕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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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华东政法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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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域外刑法学者受发端于20世纪中叶的被害人学理论的影响,将犯罪是"加害—被害互动关系"产物的观念认知运用于刑法学中,深刻影响了刑法理论的发展。被害人过错行为的存在能够减轻犯罪分子的刑罚量是被害人学理论与刑法结合的第一个产物。德国司法实务中关于被害人自冒风险行为在不断的发展演变中可以阻却加害者行为不法的学理依据是洛克辛教授于1970年创立的客观归责理论下的被害人自我答责原则,而自1977年产生的被害人信条学被视为是关于被害人行为影响行为人不法的系统化理论。我国关于刑法意义上的被害人行为理论研究起步较晚,理论发展尚未成熟,明确当下域外刑法意义上的被害人行为理论发展和我国就此问题的研究现状,可以明确我国在此问题上的进一步发展向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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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刑法 被害人 被害人过错 自我答责 被害人信条学 理论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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