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被告人反悔权的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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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杨天生.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被告人反悔权的保障[J].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21,3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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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杨天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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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重庆401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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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被告人可以撤回认罪认罚的供述,享有对签署的具结书提出反悔的权利。被告人反悔权具有正当性,是辩护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认罪认罚自愿性具有反向保障作用。被告人行使反悔权后,其先前的有罪供述及相关证据并不当然排除,经审查判断,能够与其他证据相印证的,可以采用。被告人提出上诉是其行使反悔权的体现,不应当对上诉理由进行限制。检察机关以被告人反悔上诉为由而提出抗诉的做法不具有合理性与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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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认罪认罚 正当性 证据适用 反悔权 上诉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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