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别任免”理应报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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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姜飞.“个别任免”理应报备[J].公民导刊,201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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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姜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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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苏省东海县人大常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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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笔者认为,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个别任免"应该是人代会选举对象的政府副职,理应报本级人代会备案。地方组织法授予了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政府副职个别任免的职权,保证了人事任免的灵活性和职责履行的可操作性,但对任免程序的原则有所忽视。在实际操作中,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大多注意到地方组织法第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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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人大常委会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地方组织 任免 人代会 实际操作 可操作性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政府 灵活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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