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既判力的客观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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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江伟,肖建国.论既判力的客观范围[J].法学研究,1996(4):37-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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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江伟 肖建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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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 教授
(江伟),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 博士研究生(肖建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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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既判力客观范围与诉讼标的理论的关系 既判力原则上只对判决主文中表述的判断事项产生,而所谓判决主文的判断亦即对于诉讼标的之判断。由于诉讼标的有传统理论与新理论的不同,既判力的客观范围也随之发生相应变化。一般认为,采新诉讼标的理论,既判力的客观范围大,采传统诉讼标的理论范围较小。 传统诉讼标的理论,以实体法规定的具体实体权利为诉讼标的概念,以实体法律规范为识别诉讼标的之标准,法院裁判的既判力,只能及于该具体的实体权利。因此,只要实体法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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